项目经理等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职停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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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住建局

2月20日,安徽合肥印发《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全年考核人数不少于300人,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通报,书面通报企业总部,一律暂停现岗位工作。

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涉事施工、监理企业所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资格、信用扣分。

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排名后3%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信用扣分。

不定期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检查。将有重大危险源、工伤投诉多、发生过事故、各项检查反映差的项目和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建〔2021〕23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

现将《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0日

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华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职岗位,优化监督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坚持关口前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得到有效落实,工伤责任事故及亡人事故总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力争实现“零死亡”,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

(一)推行差异化监督,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日常巡查和程序监督对项目和企业开展安全状态评估,将有重大危险源、工伤投诉多、发生过事故、各项检查反映差的项目和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频次。狠抓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定期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检查,对每个季度累计超过2次未在岗履责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所在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构建风险分级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以重大风险源监督管控为核心,坚持专家论证、条件核查、过程管理、责任追究四项原则,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长效机制。针对高坠、机械伤害、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易发事故类型,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每次专项检查中前3位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排名后3%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信用扣分。

(三)规范工伤处理机制,研判形势以案示警

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建筑施工工伤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质安〔2020〕46号)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应做好工伤事故调查、警示教育、工伤认定理赔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工伤事故形势,设立“工伤案例警示台”,敦促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含亡人责任事故)的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作专题剖析反思,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轨道行业全年实现工伤事故起数和受伤人数双下降,全年工伤事故起数和受伤人数控制在12起(人次)以下。

(四)加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做好文明创建、扬尘防治工作,坚持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严抓施工用地被用作渣土堆场及超期占用,推行盘扣架、湿喷混凝土、自动监测、钢支撑轴力伺服等新技术应用,全年创建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5个。

(五)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提升现场管理能力

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全年考核人数不少于300人,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通报,书面通报企业总部,一律暂停现岗位工作,并与个人职位、绩效挂钩。加强对管片拼装工、注浆工以及盾构司机从业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

(六)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轨道讲堂升级版之“云讲堂”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保证轨道讲堂的延续性,打造轨道讲堂升级版之“云讲堂”,全年计划开讲不少于5堂课。采用监管人员和专家授课、项目经验成果交流、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充实轨道讲堂内涵。

(七)建立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严管重罚促责任落实

1.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涉事施工、监理企业所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责令建设单位在全市范围开展警示教育,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问责处理,建设单位按合同文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资格、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罚。

2.发生致人重伤的工伤事故,发生电力市政管线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责令采取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指令,瞒报各类事故。责令涉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责令建设单位在全市范围开展警示教育,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问责处理,建设单位按合同文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处罚。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罚。

拓展知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七种情形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情形包括: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向投标人一视同仁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业绩和获得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
(四)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公有制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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