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住建局
2月20日,安徽合肥印发《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全年考核人数不少于300人,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通报,书面通报企业总部,一律暂停现岗位工作。
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涉事施工、监理企业所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资格、信用扣分。
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排名后3%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信用扣分。
不定期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检查。将有重大危险源、工伤投诉多、发生过事故、各项检查反映差的项目和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建〔2021〕23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
现将《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0日
合肥市2021年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华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职岗位,优化监督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坚持关口前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得到有效落实,工伤责任事故及亡人事故总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力争实现“零死亡”,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
(一)推行差异化监督,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日常巡查和程序监督对项目和企业开展安全状态评估,将有重大危险源、工伤投诉多、发生过事故、各项检查反映差的项目和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频次。狠抓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定期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检查,对每个季度累计超过2次未在岗履责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所在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构建风险分级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以重大风险源监督管控为核心,坚持专家论证、条件核查、过程管理、责任追究四项原则,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长效机制。针对高坠、机械伤害、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易发事故类型,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每次专项检查中前3位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表扬、信用加分,排名后3%的项目和企业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信用扣分。
(三)规范工伤处理机制,研判形势以案示警
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建筑施工工伤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质安〔2020〕46号)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应做好工伤事故调查、警示教育、工伤认定理赔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工伤事故形势,设立“工伤案例警示台”,敦促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含亡人责任事故)的项目承建单位负责人作专题剖析反思,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轨道行业全年实现工伤事故起数和受伤人数双下降,全年工伤事故起数和受伤人数控制在12起(人次)以下。
(四)加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做好文明创建、扬尘防治工作,坚持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严抓施工用地被用作渣土堆场及超期占用,推行盘扣架、湿喷混凝土、自动监测、钢支撑轴力伺服等新技术应用,全年创建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5个。
(五)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提升现场管理能力
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全年考核人数不少于300人,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通报,书面通报企业总部,一律暂停现岗位工作,并与个人职位、绩效挂钩。加强对管片拼装工、注浆工以及盾构司机从业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
(六)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轨道讲堂升级版之“云讲堂”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保证轨道讲堂的延续性,打造轨道讲堂升级版之“云讲堂”,全年计划开讲不少于5堂课。采用监管人员和专家授课、项目经验成果交流、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充实轨道讲堂内涵。
(七)建立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严管重罚促责任落实
1.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涉事施工、监理企业所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责令建设单位在全市范围开展警示教育,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问责处理,建设单位按合同文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资格、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罚。
2.发生致人重伤的工伤事故,发生电力市政管线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责令采取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指令,瞒报各类事故。责令涉事项目全面停工整改,责令建设单位在全市范围开展警示教育,责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问责处理,建设单位按合同文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处罚。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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