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开展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附认定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8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早在2021年5月27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建市〔2021〕4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进城乡建设,带动关联产业,吸纳就业人口,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外省的相关做法,为更好地赋能建筑业企业,助力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我厅牵头制定了《办法》。《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清宪省长批示精神,等高对标长三角地区经验做法,更好为企业赋能,助力我省优质企业开拓外埠市场的重要举措。《办法》是我省首次参照江苏、浙江两省在评奖评优方面多层次多维度开展评奖评优活动经验做法,以建筑企业为认定单位文件。例如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统计局、省商务厅每年认定约170家江苏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浙江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认定约90家浙江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活动。《办法》共分总则、认定范围和数量、申报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成果应用、认定纪律、附则7个章节、18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目的和依据、认定的原则和周期。以及认定实施的部门;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单列指标)。一是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产业现代化能力稳步提升,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三是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设立研发或科技中心,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研发投入强度超过企业营收0.5%以上。四是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已竣工)有具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代表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且装配率超过30%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建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五是企业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党建工作落实,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凝聚力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依据评分标准按分值确定推荐企业,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推荐函和申报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对通过审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查。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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