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岗履职新规!专职安全员/专监需每日打卡!项目负责人为自然月天数的80%!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8
33.1K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各省市住建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建质安〔2021〕19号)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3日

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强化和落实企业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规范管理,以强质量、保安全、促文明为目标,强化在建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7〕111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规范〔2017〕2号);

7.《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

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号);

10.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项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

1.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

2.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上述人员必须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的,须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应立即进行人员变更:因严重违法违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换、暂停执业或注销资格证书的;因疾病导致无法到现场履职的;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

四、实施形式

(一)我市所有受监在建工程应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号)要求,将项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录入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现场进行电子打卡(主要是采用人脸识别方式打卡)。

(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称市安监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质监站)或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交底(告知)和日常检查时,应按要求审查在建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配备情况,并核实工程项目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录入情况和到岗履职情况。若不符合要求的,市安监站、市质监站或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在建工程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考勤开始时间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告知之日起,至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止。

(四)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签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中止施工期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无需打卡。

五、考核要求

(一)到岗打卡时间要求

在建工程项目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在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06:00至20:00)在项目现场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两次电子打卡(一进一出为两次),且在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小时,仅有一条打卡信息的,或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足3小时的,系统将自动视为当天打卡无效

(二)月度应到岗天数要求

项目正常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到岗打卡天数需达到自然月80%天数专职安全员每月到岗打卡天数需达到自然月天数;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每个任职项目每月到岗打卡天数不少于1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到岗打卡天数需达到自然月天数

项目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上按规定上报停工,同时须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停工报告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并写明停工原因和起止日期。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对月度施工日进行核减。

对工程项目申报停工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及现场检查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将从严从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到岗率

1.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个项目实际到岗率=实际到岗天数÷10×100%;

2. 其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际到岗率=实际到岗天数÷(自然月天数-核准停工天数)×100%。

(四)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的标准

1.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个项目每月实际到岗率小于100%(即每个项目实际到岗天数低于10天)的,视为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2. 其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月实际到岗率低于80%的,视为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六、人员变更

(一)在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变更的,须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后,同时将变更后人员信息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现场进行电子打卡。

(二)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履职有关规定,如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造成个人未能按时到岗履职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写好书面报告并在当天早上(或提前)在“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上按规定上报,同时须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身体疾病须有医院证明,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报告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相关主要管理人员由于上述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到岗履职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管理职责(原则上委托期限不超过七天),委托书及代替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书信息须同时上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后,代替人员按规定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现场进行电子打卡。

七、处理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际出勤率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分奖励。对按要求到岗履职责任单位进行市信用平台加分。对所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自然月中100%到岗的,给予市信用平台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标准详见《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扣分对照表》。

(二)扣分处理。对未按要求到岗履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省动态和市信用量化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扣分对照表》。

(三)培训教育。未按要求到岗履职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要求其脱产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集中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脱产培训时,项目现场应委托本企业同等资质人员现场管理,未经委托的施工现场“危大工程”不得施工。无故不参加脱产培训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相关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1. 月度到岗率低于50%的,相应管理人员需参加一天脱产培训;

2. 月度到岗率低于30%的,相应管理人员需参加两天脱产培训。

(四)黄色警示。对项目管理人员月度到岗率低于80%的,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26号)要求,给予黄色警示处理

(五)取消评优。对项目管理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50%的,取消该项目观摩工地、标准化工地、通报表扬等资格,同时建议行业协(学)会取消该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评奖评优(包括市示范工地、詹天佑故乡杯、优质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资格。

(六)两场联动。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个月低于30%的,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七)行政处理。对项目管理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50%的,给予全市公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查处。

(八)动态核查。对项目管理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30%的,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或培训、约谈等。

(九)差异化管理。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工程项目纳入差异化管理范畴,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加大远程视频监控点名和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八、实施部署

(一)启动阶段:2021年9月15日前。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在建工地严格按规定配备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并核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和录入情况。

(二)试用阶段: 2021年11月30日前。各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现场进行电子打卡。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在建工地按本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考勤打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每月统计各在建工地打卡情况,并对打卡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单位进行提醒,暂不做扣分处理。

(三)实施阶段:2021年12月1日起。各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现场进行电子打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每月统计各在建工地打卡情况,并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单位按本工作方案措施进行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要认真履行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考勤制度的监督责任,发现长期不到岗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负监理报告责任,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动态,对考勤管理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是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考勤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部人脸识别设备及网络设施实时进行维护,确保考勤管理工作正常实施。

(二)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要督促辖区在建工程严格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号)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全数安装并开通符合要求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核实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

(三)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打击使用人员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实名身份认证或通过第三方平台篡改数据“中转”上传等弄虚作假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系统筛查、远程监控、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全市各在建工程项目到岗履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行为,将依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曝光,涉及违法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上一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完善BIM、CIM、智能建造等标准!

下一篇:省厅:开展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附认定标准

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

扫码立即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