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住建厅开始现场核对证/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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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将在11月6日-28日开展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

1、检查范围:省内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

2、检查方式: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工程项目

3、重点检查:

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4、检查不合格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6日-28日开展201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

(二)我厅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5.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6.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双随机”检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采用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检查人员及检查安排将另行通知。

(一)系统检查。对于存在有人员要求的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其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检查。

(二)实地检查。对于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结果

(一)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此次核查内容达到检查标准要求的,检查结果为合格;核查内容未达到检查标准或受检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检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二)存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附件2),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积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掌上执法”,实现检查全过程影像记录;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双随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涉及到专业厅(局)的检查内容我厅将联合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双随机”检查。

文章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建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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